
【央视新闻客户端】
电动自行车改装成摩托车、打车坐后排不系安全带……
便利出行藏风险这些“坑”不要踩
随着平台经济的创新普及与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保有量持续上升,人们的出行选择日益多样、方式越发便利。但与此同时,电动自行车改装成摩托车、出租车坐后排不系安全带、私家车运营网约车等现象屡见不鲜,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也呈增长态势。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新闻通报会,介绍此类案件的审理总体情况,旨在让规则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更加深入人心。
案例一
“小”改装暗藏“大”隐患事故责任要分担
【案情回顾】
某日,刘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某道路辅路,车辆底部与地面一隆起处发生剐蹭,导致刘某摔倒受伤及车辆受损。事故路段的施工管理单位为某建设公司,刘某认为事发路段的施工管理单位应当对地面隆起导致其受伤的情况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要求某建设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多项损失。
审理过程中,某建设公司申请对刘某的车辆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刘某的车辆存在超标、改装情况,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属摩托车性质。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存在驾驶超标、改装电动自行车及分神驾驶行为,且路面隆起约5厘米、坡度较缓,刘某的自身过失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自身应负80%的事故责任,判令某建设公司赔偿刘某各项合理损失合计四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的,道路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本案中,某建设公司系事故路段的施工管理单位,对路面有运营维护义务,事故路面存在部分隆起,而某建设公司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及时平整、修补,亦未举证证明其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故存在一定过错。
另一方面,根据《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相关规定,电动自行车应当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不高于每小时25千米,整车质量不大于55千克。本案中,刘某的车辆经鉴定超重20余千克,链条及脚踏板缺失不具备脚踏骑行能力,最高车速大于每小时25千米,显示其存在明显调速、改装情况,且刘某存在分神驾驶行为。故法院综合认定刘某对损害发生亦负有过错。
法官提示,“小”改装暗藏“大”隐患。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商、销售商不得将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购买者不得擅自改装、调速后将超标电动车骑行上路。超标电动车普遍具有质量大、速度高的特点,给骑行人自身及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风险隐患。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抵制调速、改装等行为,拒绝骑行超速、超重电动车,避免增加发生交通事故的风险。
案例二
坐后排要系安全带扩大损失应自担
【案情回顾】
一天中午,乘客张某乘坐杨某驾驶的出租车行驶在主路车道内,与因燃油耗尽停在主路车道内的陈某车辆发生追尾,导致乘客张某受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陈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乘客张某无责任。各方就责任划分和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乘客张某将陈某、杨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乘客张某于杨某驾驶的出租车后排乘坐、未系安全带,其自身对其损害后果扩大负有一定过错,酌情确定其自担20%的事故损失,判决被告方赔偿其各项合理损失共计四十三万余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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