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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首相高市早苗11月7日在国会答辩时发表挑衅言论,妄称“台湾有事”可能构成日本“存亡危机事态”,意图以此作为日本行使集体自卫权或干预台湾事务的潜在依据,暗示日本会武力介入台湾问题。
高市早苗试图以一个完全主观的、纯粹属于日本国内法下的模糊概念(即所谓的“存亡危机事态”),僭越日本在国际法下所承担的明确义务(如不干涉他国内政、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他国等),不仅挑战二战后国际秩序的基石,更暴露了其对国际法基本准则的漠视与规避。
高市早苗将“台湾有事”等同于“日本存亡危机事态”,无疑是企图将中国内政议题纳入日本国内安全框架,借用这一日本国内法律概念为干涉中国内政做辩解,本质上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犯。
台湾地位的国际法基石与不干涉内政原则不可逾越
要认清日本将台湾问题纳入“存亡危机事态”范畴的非法性,首先必须厘清台湾地位的国际法基础。自二战结束以来,一系列具有国际法效力的文件,已明确无误地确立了台湾属于中国的事实与法理。
《开罗宣言》(1943年)明确规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满洲、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国。《波茨坦公告》(1945年)第八条重申了《开罗宣言》的条款必将实施。随后,日本在《日本投降书》(1945年)中明确承诺,接受《波茨坦公告》所载之条款。这些文件共同构成了二战后国际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台湾回归中国提供了坚实的国际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其对台湾的主权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并体现在《联合国大会第2758号决议》(1971年)中,该决议明确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是中国在联合国组织的唯一合法代表。
在此国际法背景下,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的性质不容置疑。任何国家,包括日本,将台湾问题纳入其国内法定义的“存亡危机事态”范畴,并以此为由考虑采取军事行动或行使集体自卫权,都直接构成了对中国内政的非法干涉。
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已成为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七款明确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亦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不干涉内政原则是现代国际法体系中主权平等和国家间和平共处的基础。日本试图通过其国内法概念,为干预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事务寻找借口,不仅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更是对主权平等和不干涉内政这一现代国际法核心原则的公然挑战。这种干涉行为,无论其动机如何包装,在国际法上都缺乏合法性。
集体自卫权的滥用与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红线
日本将“存亡危机事态”与集体自卫权挂钩,是其法理僭越的另一核心表现。日本试图以此为由,在自身未遭受直接武力攻击的情况下,行使所谓的“集体自卫权”。
然而,《联合国宪章》第五十一条对自卫权,包括集体自卫权的行使,有着严格的限制。该条明确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规定,不应妨碍此项会员国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固有权利。”这里的关键限定是“受武力攻击时”。这意味着,自卫权,无论是单独还是集体,都必须以遭受实际的武力攻击为前提。
日本的“存亡危机事态”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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